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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

1999-07-21 来源:光明日报 中共浙江省委书记 张德江 我有话说

地处我国东南沿海的浙江省,从实际出发,认真贯彻国家关于“积极鼓励,大力支持,正确引导,加强管理”的方针,在鼓励社会力量办学、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,取得了初步的成效。

我省社会力量办学起步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。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以后,全省社会力量办学步伐明显加快。目前,办学范围已从幼儿教育、成人教育扩大到基础教育、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各个领域。办学主体、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,有民主党派、工商联及其它社会团体办学,有企业和公民个人投资或集资办学,有政府部门与企业联合办学,有实行“公办民助”、“民办公助”或“国有民办”等等。1998年,全省已有各类民办教育机构10800多个。其中,经国家批准的高校2所,普通中学176所,职业中学127所,小学55所,在校生14万余人,校舍建筑面积达132万平方米,固定资产近20亿元。各地涌现了一批教育质量较高、办学条件和社会声誉较好的民办学校。社会力量办学已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近年来,我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举办高等教育已成为新的热点。一是公办普通高校试行国有民办、整体改制。今年省属浙江农村技术师范专科学校已转由宁波万里教育集团举办,3年计划投资2.5亿元,今年已投入8000万元。二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共同组建二级学院。三是以股份形式筹措社会资金创建民办高校。金华市早在1994年就创办了民办公助的职业技术学院,至今已有82家企事业单位投资,该校总资产已达2.5亿元。最近温州市决定组建温州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,筹集社会资金,建设民办高校。此外,我省参加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专修学院已达到35所,绝大多数投资超过1000万元。

社会力量办学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,是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、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。20年来,浙江经济迅速发展,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,得益于较好地贯彻了以公有制为主体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。1998年全省工业总产值中,国有和国有控股经济占11%,集体经济占32.2%,个体和私营经济占45.1%,外商投资和其他经济类型占11.7%。这种所有制结构是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。教育体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,改变一切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,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,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,社会各界广泛参与,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。

多年来,我省各级政府不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,1998年,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达87.26亿元,5年来年均增长22.63%。但是,仅仅靠政府的财政性投入,远远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。而另一方面,浙江市场经济活跃,民间资金比较充裕。1998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37元,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15元。民间蕴藏着极大的办学热情和潜力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,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,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,增加教育投入,加快教育事业发展。1998年我省全社会教育投入达到144.96亿元,其中财政以外的社会资金投入54.7亿元,占37.34%。

社会力量办学对推进学校管理体制、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,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。社会力量办学是改革的产物,作为一种全新的办学体制,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:一是自主办学,机制灵活。这是民办学校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;二是注重质量,特色鲜明。这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。我省民办学校面向全国全省招聘人才,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,彻底打破铁饭碗,真正做到能进能出,能上能下;以社会需求为导向,大胆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,因材施教,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适应社会的能力,赢得了社会的好评。民办学校在自身发展的同时,对公办学校形成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,这有利于推动公办学校的改革和发展。

为了加快社会力量办学的步伐,去年底,我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在温州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,对全省各地社会力量办学的实践进行了认真总结,省政府还下发了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》,进一步统一思想,理清发展思路,明确发展重点,加大政策扶持力度,推动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。

进一步解放思想,大胆探索,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。我们鼓励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,依法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形式合资办学;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;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,促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;按《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》,与境外企业界人士和教育机构合作办学。同时,选择少数公办学校进行“公办民助”或“国有民办”改制试点,把公办学校办得更好、更活。

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举办高中段以上教育特别是中、高等职业教育。加快发展高中段教育和高等教育,特别是大力发展中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,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。小学、初中属于义务教育,应以政府办学为主,也可以结合薄弱学校改造,依靠社会力量举办一些有特色的学校作为政府办学的补充。高中段以上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,要更多地依靠社会力量办学,特别是高等教育更应如此。

加大政策扶持力度,为社会力量办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。概括起来,主要是:(1)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,其投资额原已交纳的所得税,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,予以返还,全额用于办学;(2)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实行备案制,允许民办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;(3)允许民办学校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庭自愿对学校建设的赞助,财政专户储存,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,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,由学校使用;(4)允许以股份形式筹措办学资金;(5)允许向银行贷款筹措学校建设经费;(6)学校建设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方面,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;(7)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,公办学校教师可以调动到民办学校任教;(8)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对待。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,自主调岗,自主聘任;(9)允许民办高校和中专在一定幅度内降分录取,报考办民农业职业高校和中专的考生,可以免试推荐入学;(10)管理好、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以评定为省级示范学校,对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、管理者和优秀教师,予以表彰奖励。总之,要在政策上不分公办、民办,对各类学校一视同仁。各级教育、计划、财政、人事、物价、税务、土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,共同推进社会力量办学。

依法加强引导和管理,确保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。对社会力量办学,既要积极鼓励,大力支持,又要正确引导,加强管理,防止盲目发展,偏离方向。主要应严格把好“三个关”。一是把好审批关。切实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指导,把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整个教育事业发展规划,统筹安排,合理布局,严格审批,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。二是把好审计关。建立和健全年检制度,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产、财务监督管理。三是把好评估关。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和等级评估制度,完善评价体系,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,全面提高学生素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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